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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否继承

  显然,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的股权继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那么,它能否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继承呢?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继承问题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这也是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必须判断的一个问题,因此也有必要对其进行澄清。对于前者,没有必要质疑它,但人们可以做出积极的判断,也就是说,他们都可以毫无疑问地继承。后者需要讨论。

  我们知道,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力合作相比,股份公司的合作更加明显。正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少有限制和相对自由。所有权继承属于派生收购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自然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范畴。转让方式应在很大程度上遵循所有权转移的规律。例如,上述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条第16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所有权分割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准用公司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因此,有学者认为,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股东的继承可以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否则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继承原则上不能受到限制,也没有必要进行限制。[8]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肯定。当然,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对股份继承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证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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