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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继承权利丧失情况

  继承权丧失是指被继承人愿意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取消其法定继承资格,或者因违法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资格的情形。第《继承法》号法第7条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毁灭遗嘱,情节严重的。"

  对于上述条款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的规定,相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可以确认无效,并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判断。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认定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果将来悔过自新,生前表示原谅的,不得确认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变造或者毁灭遗嘱,侵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造成生活困难的,视为严重犯罪。

  未经人民法院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即使继承人违反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也承认违法行为的存在,他的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必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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