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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还可以继承遗产吗?

  如果是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还可以继承遗产吗?

  案情简介

  王某甲与李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70年收养一子取名王某乙(李某的侄儿),王某甲夫妇二人将王某乙抚养成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王某乙成家后搬出与王某夫妇共同居住的房屋,但经常回家看望王某甲夫妇,尽了赡养义务。2016年王某乙将王某甲夫妇送到养老院生活,双方产生矛盾,2017年李某去世,随后王某甲的侄女将王某甲接回家居住并照顾,自此王某乙再未看望过王某甲。2019年王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乙的收养关系,经判决,解除了王某甲与王某乙的收养关系。随后,王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案件争议

  养父母一方死亡后,养子与另一方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养子与死亡一方的收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能否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观点一

  从法理及法律规定来看,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关系不同的特征,收养关系的建立及存续需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需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按此规定,在解除收养关系上,养子女与养父、养母的收养关系亦应一并解除。本案中,王某乙与王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解除后,王某乙与王某甲、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失,王某乙要求按照养父母子女关系继承李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乙不能作为李某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观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本案中,在李某去世之前,王某甲、李某与王某乙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李某去世后,王某乙作为其养子、王某甲作为其配偶,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个人合法财产。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条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收养关系解除后所引起的收养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收养关系解除对收养各方当事人身份和财产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溯及力,自收养关系解除生效时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死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前,李某死亡时,王某乙与李某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则王某乙作为其养子可以继承其遗产。

  对于收养期间基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从事的法律行为和取得的财产,不受收养关系解除法律效果的影响。例如,养父母为养子女生活、教育支出的各项费用,养父母不得以收养关系已解除为由要求返还。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前,生父或生母死亡,并发生遗产继承事实,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不得以收养关系已解除、其与生父母的血亲关系已恢复为由,要求生父或生母的继承人返还其应当分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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