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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场关于法定继承权的纠纷!

  已婚女儿也有平等的合法继承权吗?继承人口表达财产分配的意愿可以作为具体分配的基础吗?接连不断,谁能分得更多?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件细节

  人们总是嘲笑“家家有难念的经”这句话。在家庭成员和亲戚之间,兄弟姐妹在利益面前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摩擦。20201月16日,住在连江县,的程某容, 福建省, 陈某碧和住在金沙县的陈某琼, 陈某先,作为共同原告,陈某艳向人民法院起诉他的两个兄弟,要求原被告平分继承父母死后留下的房屋。

  两名被告是兄弟姐妹。五名被告已经结婚,他们的父母主要由两名被告照顾和抚养。在他们的父母去世之前,他们要求两名被告在继承他们的财产后,向五名原告中的每一名分配1万至2万元。父母相继去世后,两名被告留下的房子受益于他们的居住和出租。五名原告要求参与父母遗产的分割,但他们未能就如何分割达成一致。七姐妹之间的争吵导致了冲突和诉讼的升级。

  法院调解

  考虑到双方的血缘关系,法官调解并向双方解释了法律。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本案中,五名原告和两名被告都是死者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已婚女儿,五名原告对其父母留下的财产仍有平等的继承权。在父母去世之前,尽管他们留下遗嘱对分配提出口头申诉,但根据法律,如果在继承时有遗嘱,并且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将按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在上文中,父母口头分配的遗嘱不是遗嘱,因此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然而,在父母有生之年,两个被告主要得到支持和照顾。根据法律,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或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更多的分数。因此,两名被告有权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更多的分数。

  调解结果

  原、被告达成了最终的调解结果。本案涉及的房屋和外墙属于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在2020年10月30日之前自愿赔偿五名原告共计人民币25万元(五名原告每人人民币5万元)。双方应平等承担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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