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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继承律师谈:遗产继承诉讼中被告原告问题

  在财产纠纷中,继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纠纷。争端各方都是亲属,其中大多数是近亲。因此,即使有争议,大多数当事人也只是对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不满,很少要求对争议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提起诉讼。然而,由于继承财产的身份,继承案件将影响所有继承人。因此,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确定被告——是起诉他不满的人,还是他的所有继承人都被列为起诉中的被告。如果提起诉讼,那些没有被列为被告的人的立场是什么?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于1985年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增加为共同原告;那些明确宣布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再被列为当事人。”

  因此,如果原告只起诉一些继承人作为被告,法院将增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增加申请作为原告。不愿成为原告或被告的继承人不能被列为第三方,只能选择放弃或成为附加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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